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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