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两个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 实行垂直管理。
(2) 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
(3) 分区监察。
(4) 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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