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通报了19起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小编选取了16例典型案例,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安装检测三大类,最高被罚10万元 。
浙江嘉兴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5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烟花爆竹、特种作业。
2019年3月份,山东潍坊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处罚133起 。其中,寿光市41起,潍城区、昌乐县各19起,坊子区14起,高密市13起,青州市9起,诸城市7起,滨海区5起,临朐县3起,市应急局直接查处3起,共罚款179.8万元 。
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消息,唐口煤业安全生产违法被重罚25万元。
这些企业都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何被罚?赶快来学习一下:
山西省
危险化学品管理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艺管道未设置介质名称与流量标识案
2019年1月28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艺管道无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案
2019年1月29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1、粗苯储罐出口管道紧急切断阀失灵,不能正常使用;2、粗苯储罐液位计损坏,不能正常使用;3、粗苯装车区静电接地报警仪失灵。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曜鑫煤焦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19年3月6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冷鼓工段1号鼓风机工艺参数报警联锁解除,没有维护保养;焦炉地下室控制时使用的型号为MG01气体检测仪未维护保养。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案
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企业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在2018年4月23日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时限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申请,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案
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1.煤气柜的视频监控未调至有效覆盖煤气柜顶部的高度;2.焦油A、B储槽现场浮球液位计损坏;3.焦油装车位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无夹头。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一期)危险化学品管道未按规定设置标志案
2019年4月12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厂区管道均未按规定标注介质名称和介质流向标识,部分生产装置及设备无标识或标识不清。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瑞恒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隐患排查治理
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未针对储罐区和装卸环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案
2019年2月21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未针对储罐区和装卸环节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二厂)未对粗苯罐区制定隐患排查制度且未进行隐患排查案
2019年2月21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焦化二厂未对粗苯罐区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也未对粗苯罐区进行隐患排查。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大土河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案
2019年4月2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储罐区、充装区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未制定储罐区充装区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案
2019年4月2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储罐区、充装区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新和太明化工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设备安装检测
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19年3月6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粗苯泵房未设蒸汽灭火装置,不符合《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2008第6.3-b条的要求。事实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永昌源煤气焦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料泵房管道及电源线穿线管接头未实施阻火堵
2019年1月28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原料泵房管道及电源线穿线管接头未实施阻火封堵。以上事实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泉煤业集团平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2019年3月6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的型号为BX170、出厂编号为044121424003的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和型号为RB-TZD、出厂编号为15071424焦炉01-5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已超过检定有效期。以上事实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西山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兆丰镓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案
2019年4月12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1.电解车间编号为301-2和301-4的“电解槽”阴级一侧无防护板;2.编号1#502,3#504的电动葫芦防脱钩装置损坏;3.氧化槽右侧电磁流量计电线蛇皮管脱落。以上事实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山西兆丰镓业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忻州油库安全设备未维护保养案
2019年4月12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可燃气体检测控制仪有一路探测器(FL005)处于故障状态,未维护保养;火灾报警控制器有四路处于故障状态,未维护保养。以上事实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忻州油库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19年4月12日,检查当日,发现该单位:1、液氧储罐、液氮储罐安全阀排放口未引至安全地点,放散管管口未高出地面4.5米;2、液氧汽化器出口未设置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3、液氨罐区液氨泵处未设置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4、甲醇合成厂房内未安装氢气浓度检测报警仪。以上事实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嘉兴市
危险化学品
平湖市新埭镇金火焰商贸经营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19年1月2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平湖市新埭镇金火焰商贸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存在未将6吨浓度为99%的甲醇储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
浙江宇宏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案
2018年9月10日起,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对平湖市新仓镇秦沙村集体经济用房工程进行执法检查时,多次发现该工程施工单位存在未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湖中天燃具有限公司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案
2018年12月11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平湖中天燃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
平湖市独山港镇姚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2019年1月30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姚某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12箱及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肆拾元。
特种作业安全
罗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案
2019年3月9日,平湖市公安局新埭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罗某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平湖市新埭镇牌楼村水塔浜5-1号院子内进行电焊作业,且未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平湖市公安局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罗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潍坊市
安全生产管理
青州市盛泰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坊子区潍坊清泉塑编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烟花爆竹
临朐县辛寨镇晟怡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劳动防护用品
潍城区潍坊舒美特机械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潍城区潍坊舒美特机械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违章作业
昌乐县潍坊佳林商业设备有限公司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未加制止,应急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煤矿安全
日前,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消息,山东唐口煤业有限公司因多项生产安全违法行为被罚款总计25万元,另有违法行为具体责任人1人被判罚款1000元。
该矿5307工作面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轨道顺槽、皮带顺槽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冲措施,5307 工作面轨道顺槽、皮带顺槽爆破地点、爆破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均未设置压风自救装置,不符合《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 号)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井底车场平巷人车双轨巷道乘车场未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不符《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矿井 4307 工作面轨道顺槽、回风顺槽没有安设人员位置监测分站,不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 1048-2007)5.1.1规定。
以上共同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相关规定,处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该矿煤矿-990m 水平运行8台机车,安装使用的KJ293矿井机车运输监控系统自 2018 年 8 月出现通讯故障,系统功能失效,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处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
同时,该煤矿于2018年4月14日、7月26日、10月7日、11月1日分四批次发放的 140盏、180盏、200盏、110盏共630盏 KL4ML(C)型号的矿灯,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 号)的规定。违反了《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根据《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并且,煤矿现场提供的井下作业地点没有包括 5306工作面(正在回撤)、9302回采工作面(已形成,未安装);提供的采煤日报表显示,综采一区 1月 25日、26日、27日、28日在 5306工作面生产,经核实这期间在 5307工作面生产;充填工区1月29 日、30日、31日在 6304工作面生产,经核实这期间在 5307工作面生产,提供的采煤日报表资料不真实;以上情形,煤矿有关人员提供了虚假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除此之外,该矿4307工作面经评价为中等冲击危险、强冲击危险区域,瓦斯检查员、矿压观测人员、潜水泵司机、测风工不定期进入作业,现场没有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并设立管理站,进入该区域作业的部分职工没有穿防护服。
上述行为,不符合《唐口煤业公司采掘工作面人员准入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二条、《煤矿防治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给予郭某胜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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