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7月26日13时过后,某钢瓶检测站站长指挥6名职工将1只400L的待检测的环氧乙烷钢瓶滚到作业现场进行残夜处理工作。6名工人将钢瓶阀门打开后发现没有余气和残夜流出,就把阀门卸下,之后仍未有残夜和余气流出,随即将阀门重新安装上并关好,再将环氧乙炔钢瓶底部的一只易熔塞座螺栓旋松后,立即听到“滋波”的漏气声,随后工人离开现场去忙别的工作。下午15:20左右,检测站作业现场环氧乙烷钢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作业现场的4名工人受伤,送往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有3人分别在6日内陆续死亡。公安消防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7辆消防车、45名官兵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扑救抢险工作。爆炸导致站内厂房和围墙大部分倒塌,并造成周围一部分民宅门窗玻璃不同程度损坏。
【问题】
1、造成环氧乙烷钢瓶爆炸的原因有哪些?
答:直接原因
(1)该钢瓶检测站站长违章指挥,在确认气瓶内存有残夜的情况下,指挥工人松开气瓶底部易熔座塞泄放瓶内环氧乙烷气体,且明知环氧乙烷为易燃易爆气体,却听任工人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环氧乙烷气体大量释放,由于环氧乙烷气体比空气重,沉积在地面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
(2)工人无知操作,3名职工在清理地烘炉时使用铁锹,因摩擦、碰撞等原因产生火花,导致沉积在地面的环氧乙烷与空气形成混合气体发生爆炸。
间接原因
(1)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处理时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对现场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2)该站专职安全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
(3)该检测站挂靠的主管部门对安全公司不闻不问、疏于管理,从而使该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无人过问。
(4)该站未按国家标准关于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审,该站的安全“三同时”不到位,导致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5)市有关专项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缺乏日常的监察力度,造成安全管理疏漏。
2、如何划分责任和处理该爆炸事件?
答:(1)该检测站站长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该检测站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开除公职处理。
(3)该检测站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对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吊销其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不准再从事气瓶充装、检测、管理工作。
(4)市质监局对钢瓶检测站缺乏日常安全监察,应对事故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立即报请省质监局吊销该检测站检验许可证。
(5)导致事故发生的3名工人,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3人已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3、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今后应采取哪些预防对策措施?
答:(1)市质监局应立即召开全市气瓶充装、检测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对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组织一次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残夜处理装置的完好性,并组织充装、检测单位的员工进行各类介质的理化参数、危险特性、处理方法等内容进行专门培训。对经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取证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吊扣或吊销其充装、检验许可证,以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2)各级公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有气瓶充装、检测单位的监管,由于气瓶本身具有危险性,充装的介质也大都是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体,因此建议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将气瓶充装、检测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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