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某年甲省发生一起重大爆炸事故后,乙省某市公安局根据省政府、公安厅部署,再次组织开展了危爆物品的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并会同某县公安局于当年7月19日查封了黄某开办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厂点。
黄某在丙省接到乙省阴某、穆某(乙省人,黄、阴雇用的会计)电话通知后,于7月28日赶回乙省。7月31日上午,黄某通过乙省某市货运信息中心雇用该市水利局的平头解放牌货车(该车主要是为运送宝马牌轿车去广州修理,替黄某运货是顺道搭货),以2 500元的价格将货物运到丙省。7月31日15时装货,所装货物中有烟花爆竹药料硝酸钾、氯酸钾约300 kg,硫磺1袋约50 kg,亮珠和混合药等约300 kg。另外还有2袋已装药的10~13cm的高空礼花弹,以及装擦炮的纸盒、烟花空纸筒、包装纸、8令油蜡纸等物,共约1.5 t。宝马牌轿车装在货车车厢后部,烟花爆竹药料装在车厢前部;为防雨防震和伪装,在车厢前部垫了两层纸箱板后,摆放了袋装的烟花爆竹药料和成品,然后放烟花空纸筒、包装纸等并盖了篷布。对于黄某在7月31日将查封的烟花爆竹药料装车,以及在8月1日起运时,阴曾两次到现场.对此既没有制止,事后也没有报告,并且与穆在黄运费不足,司机不予承运时,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运车主作了担保。8月1日18:00,黄某乘雇用的解放牌货车(同车共4人)启程后,车经110国道到北京后,上107国道,途经河北、河南等多省到达丙省。8月3日,车经河南确山、湖北武汉、湖南岳阳等地时均遇到降雨,遇雨累计达20余小时。8月4日上午09:00到达丙省某县,停在该县黄某家门口。中午11:30分开始卸货,黄某将约300 kg的亮珠、混合药、硫磺和部分包装材料直接卸到自用的北京凯特牌小货车上,并加盖了篷布,将该车开到黄某家门前方6.8 m处,另将硝酸钾、氯酸钾、2袋礼花弹和其他几袋原材料卸到黄家的1层通道里。12:40,解放牌货车离开黄某家。14:45,凯特牌小货车上发生爆炸,又引发了堆放在通道里的药料爆炸。在小货车爆炸点东向约130 m、南向约100 m西向约80m、北向约70m的范围内,房屋和玻璃窗均不同程度地被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黄某从乙省某市非法运回的亮珠等烟花爆竹药料长时间在雨中吸湿、受潮,产生化学反应,不断积累产生的热量,加之中午太阳直晒的温度较高,达到亮珠着火点,从而引发爆炸。
2.间接原因
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黄某之所以能够长期在乙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充分反映了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该县政府批复同意县供销社申请建厂的立项报告比较草率,虽然批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但黄却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组织非法生产活动。该生产厂被整顿查封时,副县长赵某等个别领导曾以县政府已批准为由进行干预,甚至让有关部门采取“先上车、后买票”,边申报、边生产的做法,这对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了保护作用,干扰了有关部门的正常执法,这是黄非法开办生产厂屡次被查封但仍没有被彻底取缔的重要原因。
(2)供销社以引进技术、人才、资金的名义申请建厂,而实际上是与既无技术又无资金的黄某个人联营办厂。
(3)县政府及公安、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等部门对屡次检查、整顿和查封工作,落实不到位。在黄某、阴某自1998年开始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期间,县政府办公室2次、公安机关5次、技术监督部门1次、劳动安全部门3次对该厂进行检查或查封,但都没有彻底关闭,特别是当年7月19日,市县公安机关再次查封该厂后,阴某以封存的烟花及药料与民工住房只一墙之隔不安全为由要求倒库,经市、县公安局批准,7月24日,在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爆炸物品专管民警李某的监督下倒库,刘、李两人未等倒完库便离去,倒库后未再贴封条。7月26日,县公安局作出了彻底取缔该厂点,收缴销毁其所有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的处理决定,于7月28日印出决定,但刘某因忙于县交易会的保卫工作而未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致使取缔、销毁的措施未能及时落实。
(4)工商部门放弃管理,税务部门只收税、不管理。对黄某、阴某长期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多次检查,但检查都流于形式。1995年以来,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既未年检,也没有及时吊销,实际上是放弃了管理。黄某开办的厂虽然是非法的,但1995年县国税局收取了该厂增值税1500元,地税局也向该厂发出了征税通知,均未干预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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