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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八)

来源:考试网  [2016年9月21日]  【

  目前,各工矿企业普遍实行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好坏是其中一项考核指标。个别企业或车间、班组为了各自的集体荣誉和工资奖金不受影响,出了工伤事故,死亡的能瞒就瞒,重伤报成轻伤,轻伤变无伤。为防止受害职工上告,一般采取私了的做法,出勤工时、医疗费、工资、奖金等照发或变通处理。请分析有关事故报告的要求以及瞒报事故产生的危害。

  答题要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车间或班组发生了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如果是死亡或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报告;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虽伤亡人数不多,但经济损失大、社会影响广的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瞒报,不仅违法,而且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首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得不到准确的伤亡统计数据,直接影响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以及有关决策的制定。近几年,我国的伤亡统计,每年重伤人数都少于死亡人数,这是很不正常的。其次,企业为了瞒报事故,很难认真调查事故原因,无法吸取教训,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除,往往导致事故的重复发生。第三,私了只能满足受害职工眼前利益。过后出现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下岗等情况,职工和企业发生纠纷时,由于没有事故记载,没有伤残鉴定等,利益受到损害的是受伤职工本人。

  国家在规定工伤事故必须逐级上报的同时,对瞒报、谎报、迟报等也作出了处罚规定,除给予当事人处分外,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7月15日,江西省八景煤矿五分矿开拓区—270西大巷的早班工人发现工作面顶板有危险,立即停止作业要求下班。尽管跟班区长不同意,工人还是坚持下班出井。然而在早班已发现危险的情况下,接着上中班的跟班支部书记仍对此不以为然,没有采取架棚措施,只拿一根长2.8米、直径不到10厘米的圆木立在浮矸上,顶着上部3米多高处一块重500多斤的大石头。工人看着这块大石头担心地说:“要是这块石头倒下来就不得了,要砸死人的!”结果中班工人只装了一方多矸石,石头就倒下来了,将年仅25岁的工人张某砸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年迈的父母闻知惟一的儿子离去,悲痛欲绝,病倒在床。请根据本事故,从法律角度分析职工应享受的安全生产权利。

  答题要点:

  这是一起拒绝危险作业保平安,屈从违章指挥演悲剧的典型案例。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员工享有以下安全生产权利:

  (1)劳动合同保障权;

  (2)危险有害因素知情权;

  (3)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避险权;

  (6)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

  在矿山井下,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率极高,对矿山安全生产危害极大。防止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应作为矿山安全生产的重点,发现隐患不能存有半点侥幸心理,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支架形式要与顶板岩性和煤(矿)脉条件相适应;采矿后要及时支护,顶板砖碎时还要进行超前支护;要防止放炮崩倒棚子;支柱打得要牢固,不要支在浮矸上;要坚持良好的交接班及敲帮问顶等技术及管理措施。

  本案例中,面对威胁矿工生命安全的同一险情,江西省八景煤矿五分矿开拓区早班工人能坚决抵制违章指挥,拒绝危险作业,保证了自身安全;而中班工人明知顶柱不牢,可能发生事故砸死人,却屈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在《劳动法》和《矿山安全条例》中都赋予工人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冒险作业的权利。工人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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