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事故调查分级原则
1.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本单位工会代表参加。
重伤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死亡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事故的调查 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4)特大事故大的调查 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地方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2.煤矿事故的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对特别重大煤矿事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2)特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省级行政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和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
(3)重大、死亡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
3.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的调查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事故按照各行业的法规规定进行组织调查。
4.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除煤矿特别重大事故外,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副组长;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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