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第三章章节讲义第一节
(一)几个事故概念
1.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规定为: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这类事故主要指发生在公路上的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机动和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事故。
4.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5.水上交通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指发生在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的事故。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损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铁路交通事故(铁路路外事故)
这类事故主要指铁路行车中造成旅客、行人的伤亡事故。铁路系统职工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称为“路内事故”。
7.民航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飞行器空勤组执行飞行任务,自飞行前开车时起,至飞行后关车时止,在此期间内发生飞机损坏或机上人员伤亡的事件称为飞行事故。
8.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在作业、乡村机耕道上行驶和机具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及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事故。
9.渔业船舶事故
渔业船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休闲渔业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船、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
(二)事故之间的关系
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和渔业船舶事故之间的关系:事故是个总的概念,包括了上面所说的所有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事故的子集,包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和部分火灾事故。
(三)事故的分类
为了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必须对事故进行归纳分类,至于如何分类,由于研究的目的不同,角度不同,分类的方法也就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宏观原因分类
依照造成事故的宏观原因不同,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大类。
自然事故是指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如地震、洪水等引起的事故。
人为事故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法令、法规、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造成的事故。
2.按事故后果分类
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称为伤亡事故。只造成生产中断、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称为非伤亡事故。
3.按事故监管行业分类
依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分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农业机械事故、渔业船舶事故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每个行业对事故都有详细的分类。我们重点介绍工矿商贸企业的伤亡事故分类。
4.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分类
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的分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1)按事故类别
01物体打击 |
02车辆伤害 |
03机械伤害 |
04起重伤害 |
05触电 |
06淹溺 |
07灼烫 |
08火灾 |
09高处坠落 |
10坍塌 |
11冒顶片帮 |
12透水 |
13放炮 |
14火药爆炸 |
15瓦斯爆炸 |
16锅炉爆炸 |
17容器爆炸 |
18其它爆炸 |
19中毒和窒息 |
20其它伤害 |
(2)按伤害程度
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3)按事故严重程度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指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③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④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⑤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
1991年1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类: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6.火灾事故
1996年12月3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
(1)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重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具有特大火灾事故情况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一般火灾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7.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5号《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如下:
船舶吨位 |
重大事故 |
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小事故 |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 |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
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上、3000千瓦以下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的船舶 |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以上。 |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
注:① 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② 本规则及本表中的“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含本数或本级。
8.民航飞行事故
根据国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的规定,航空飞行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重大飞行事故、一般飞行事故。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①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②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重大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①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②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③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飞行事故:①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下者;②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③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④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9.农业机械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报告暂行规定》将农业机械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 是指没有重伤和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是指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而没有死亡的事故;
(3)一般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10.渔业船舶事故
农业部《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将渔业船舶事故分为:
(1)小事故 船员有伤残,但无人员死亡与失踪,或者海上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10万元,内陆水域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0.1~10万元;
(2)一般事故 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
(3)重大事故 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4)特大事故 一次性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 一次性死亡或失踪30人及以上。
11.《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的分类
目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在组织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75号)进行修订,拟将两令合并修订为《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将事故分为:
(1)特大恶性事故(一级事故) 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特大事故(二级事故) 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三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较大事故(四级事故) 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一般事故(五级事故) 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人员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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