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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培训对象是指已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纳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就业的医师(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凡承担专科培训的医院其基地所在科室录用的培训对象须全部纳入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未承担专科培训的单位所录用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目录内的培训对象须在试行期内委托并选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招录方式
年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录计划由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根据各培训医院带教能力、基地容量和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需求确定下达,并由市卫生计生委予以公布。
培训医院和拟参加培训对象统一在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招录平台上,按“市联席办”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和招录要求自主招录,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录取结果报“市联席办”备案。
三、人员管理
凡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培训对象按签订的用人合同和培训协议管理。委托培训对象由所在单位与培训医院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管理的职责和任务。
四、保障待遇
培训对象依法参加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和相关福利待遇,考核合格的,其收入水平按不低于用人单位同级同类人员的平均水平发放,相关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绩效工资、津补贴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相关政策
按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总体要求,试行期内,培训对象按现行的临床医学类高级职称评审规定执行。试行期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与临床医学类高级职称评审制度相衔接,探索制定相关政策。
培训期间培训医院及委托培训对象申报晋升中、高级职称以及执业注册由用人单位办理。
六、其他事项
培训对象因专科培训综合考核不合格需延长培训期限的,按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未尽事项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