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计科教〔2015〕29号)的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的通知》,并经2019年12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象为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已毕业研究生,研究生阶段培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学(含中西医结合)。
二、学术学位毕业研究生及非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源的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培训年限一般为三年。既往有与现培训专业相关临床工作经历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临床能力测评,通过者培训年限可以为两年,未通过者培训年限为三年。
三、专业学位毕业研究生(不含非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源),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参加临床能力测评,通过者培训年限可以为两年,未通过者培训年限为三年。
四、临床能力测评由培训基地(培训医院)所属的医学院校统一组织。临床能力测评标准由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制定,内容主要包括理论考试、辅助结果判读、临床接诊能力、病例分析和临床操作。各医学院校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对标,从严把关,确保质量。
五、各培训基地或专业基地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的要求,按照“填平补缺”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住院医师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在临床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全面掌握和按时完成本学科培训细则要求掌握的培训内容,确保培训质量。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月1日。原《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限问题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1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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