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学Ⅰ阶段 | 口腔科Ⅰ阶段 | 眼科Ⅰ阶段 | 精神科Ⅰ阶段 | 康复医学Ⅰ阶段 | 儿外科Ⅰ阶段 | 急诊科Ⅰ阶段 |
临床病理科Ⅰ阶段 | 医学检验科Ⅰ阶段 | 神经内科Ⅰ阶段 | 医学影像科Ⅰ阶段 | 儿内科Ⅰ阶段 | 麻醉科Ⅰ阶段 | 皮肤科Ⅰ阶段 |
全科医学Ⅰ阶段 | 耳鼻咽喉科Ⅰ阶段 | 医院药师Ⅰ阶段 | 外科Ⅰ阶段 | 妇产科Ⅰ阶段 | 内科Ⅰ阶段 |
儿科 | 耳鼻咽喉科 | 妇产科 | 急诊科 | 精神科 | 康复医学科 | 口腔科 |
临床病理科 | 麻醉科 | 内科 | 神经内科 | 皮肤科 | 全科医学 | 外科 |
小儿外科 | 眼科 | 医学检验科 | 医学影像科 | 中医儿科 | 中医妇科 | 中医骨伤科 |
中医内科 | 中医全科 | 中医外科 | 中医五官科 | 中医针灸推拿 | 肿瘤学 |
超声波 | 放射科 | 病理科 | 眼科 | 精神科 | 口腔科 | 妇产科 |
外科 | 神经内科 | 儿内科 | 耳鼻咽喉科 | 儿外科 | 传染病科 | 皮肤科 |
麻醉科 | 内科 | 全科医学 | 儿科 | 急诊科 | 康复医学 | 医学检验科 |
医学影像 |
妇产科 | 儿科 | 急诊科 | 皮肤性病科 | 耳鼻咽喉科 | 眼科 | 医学影像科 |
内科 | 神经内科 | 病理科 | 儿外科 | 精神科 | 麻醉科 | 康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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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针灸推拿 | 儿科 | 耳鼻喉科 | 皮肤科 | 急诊科 | 妇产科 | 神经内科 |
外科 | 麻醉科 | 中医妇科 | 眼科 | 中医内科 | 中医外科 | 肿瘤学 |
中医耳鼻咽喉科 | 中医肛肠科 | 中医儿科 | 中医皮肤科 | 中医眼科 | 中医骨伤科 | 口腔科 |
全科医学 | 小儿外科 | 医学影像科 | 临床病理科 | 内科 |
肿瘤学 | 儿科 | 儿外科 | 耳鼻咽喉科 | 妇产科 | 急诊科 | 康复医学 |
口腔科 | 临床病理科 | 精神科 | 麻醉科 | 内科 | 皮肤科 | 全科医学 |
神经内科 | 外科 | 眼科 | 医学检验科 | 医学影像 |
病理科 | 内科 | 重症医学 | 儿科 | 儿外科 | 耳鼻咽喉科 | 妇产科 |
急诊科 | 精神科 | 康复医学 | 口腔科 | 麻醉科 | 皮肤科 | 全科医学 |
神经内科 | 外科 | 眼科 | 医学检验科 | 医学影像科 |
儿科学神经内科学 | 全科医学 | 内科学 | 外科学 | 神经内科学 | 妇产科学 | 中医学 |
小儿外科学 | 眼科学 | 耳鼻咽喉科学 | 急诊医学 | 皮肤科学 | 麻醉学 | 医学检验学 |
精神科学 | 口腔医学 | 康复医学 | 临床病理学 | 医学影像学 | 医学检验学 | 临床营养学 |
传染科 | 妇产科 | 儿科 | 耳鼻喉科 | 口腔科 | 麻醉科 | 内科 |
皮肤科 | 外科 | 眼科 | 中医妇科 | 针灸科 | 中医儿科 | 中医耳鼻咽喉科 |
中医骨伤科 | 中医内科 | 中医皮肤科 | 中医外科 | 中医眼科 | 中医肛肠科 |
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标准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临床培训基地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医院,科室设置齐全,至少设置以下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或具有全科医疗功能的科室,如老年科、综合保健科等)、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传染科、医学影像科(含放射、超声)、医学检验科、康复医学科等。未设置院前急救(如急救120)、精神科、传染科的医院可与相关专科医院联合申报。
2.医院规模:
(1)床位数≥800张,年门诊量≥50万人次,年急诊量≥3万人次,年出院病人数≥2万人次。
(2)收治的病种数应满足《北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全科医学科培训细则》(以下简称《培训细则》)要求。
(3)科室需配备的医疗设备符合《培训细则》中的各项要求。
(4)有符合要求的临床技能模拟训练中心,具备可满足教学、实践操作等使用的临床技能模拟训练设备。
(5)医疗工作量:内科、外科、妇科和儿科等主要培训科室,每名接受培训的全科医生在门诊工作日参与接诊20名以上患者,急诊工作日参与接诊15名以上患者。
3.医院主管领导经全科医学相关知识培训,对全科医学有较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二)师资条件
1.人员配备:
(1)指导医师与培训学员比例为1∶2。
(2)必备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中指导医师至少有1人、全院不少于10名取得省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合格证;师资队伍中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比例不少于1/3。
2.指导医师条件:
(1)应接受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2)理论课授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临床教学指导医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
(3)有临床带教实践经验,掌握和熟悉《培训细则》要求。必备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全科医学科)有5例以上全科临床教学案例。
(4)热心从事全科医学教育工作,并有较强责任心。
(三)组织管理要求
1.组织机构: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全科医学理念,接受过相关培训,且有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纳入住院医师培训体系,有全科医生培训计划、大纲,有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全科医生培训轮转计划,对实践基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基层实践基地标准
(一)基本条件
1.为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设有全科医学科和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门诊达到AA级)。服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的管理,按照《培训细则》以及临床培训基地的要求,完成基层实践教学任务。
2.辖区服务人口数原则上不应小于5万;中心(含站)年总门诊量≥10万人次;站日均门诊量≥30人次;平均每名指导老师经常联系的服务对象不少于300人。与上级医院建立有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有良好的医患关系基础,有较高的服务人群满意度(年度综合满意度不低于90%)。
3.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完善,提供综合的、连续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规范的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及可使用的教学健康档案300份以上。有10例以上教学案例。
4.有教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必需教学设备条件;图书室至少有10种以上全科医学、社区卫生及临床医学等相关领域学术刊物,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及工具书,有医学信息查询系统。
5.医疗设备应满足《培训细则》的各项要求。
(二)师资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及以上社区卫生工作经历;能够实施全科医学服务;具有全科医学教学意识和实践经验;热爱全科医学事业和带教工作;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教学能力及团队合作精神。
2.师资队伍至少由5人组成(公共卫生师资至少1人),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职称者;有5名以上指导教师(其中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人员)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并获得师资培训证书。
3.指导医师日平均服务量≥20人;全科指导医师连续管理的慢性病患者≥200人。
(三)组织管理要求
1.有专人负责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2.有规范的全科医生基层实践培训管理制度。
3.与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分工明确、协作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