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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重要知识点: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

来源:考试网  [2020年3月30日]  【

  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管理(熟悉)

本章练习 知识点讲解

  一、证券法律业务的定义

  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出具法律意见的项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五)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六)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

  (八)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

  (九)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鼓励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具备的条件

  (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三)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四)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例题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 律师担任公司董事的,该律师所在事务所不得接受其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

  B. 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C. 律师可以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

  D.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

  答案:C

  解析:A选项正确,律师担任公司董事的,该律师所在事务所不得接受其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B选项正确,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不得再从事证券法律业务。C选项错误,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承销商出具法律意见。D选项正确,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故本题选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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