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中介机构
一、证券公司概述
(一)证券公司的基本概念
1.定义: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小贴士】美国通常称其为“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其为“商人银行”;德国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和我国一样,称其为证券公司。
2.地位(主要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
(2)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3)此外,证券公司还通过资产管理方式,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等。
(二)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
1.监管职责的让渡: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负责→证监会统一监管(1998 年)。
2.对证券公司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制度
业 务 许 可 制 度 |
1.证券公司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 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以上部分或全部业务均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许可。 2.需要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证券业务:外资投资证券公司申请证券业务资格许可、 融资融券服务资格许可、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许可、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券公司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许可等。 |
市 场 准 入 制 度 |
1.建立和完善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行政许可把好准入关。 2.具体涉及:机构设置、业务牌照、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 3.将业务许可与证券公司资本实力挂钩,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达到从事不同业务的最 低资本要求;加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监管,将事后资格审查改为事前审核、专业测 评、动态考核等相结合,切实保护诚信专业、遵规守法的高管人员,淘汰不合规、不 称职的高管人员,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逐步培育证券业合格的职业经理群体。 |
分 类 监 管 制 度 |
1.证券公司分类:是指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 合规状况,按照《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评价和确定证券公司的类别。具体可分为: A(AAA、AA、A)、B(BBB、BB、B)、C(CCC、CC、C)、D、E 五大类 11 个级别。 2.中国证监会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控制指标 标准和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并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 面区别对待。 |
风 险 监 控 和 预 警 制 度 |
1.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 2.该制度具有三个特点: (1)建立了公司业务范围与净资本充足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2)建立了公司业务规模与风险资本准备动态挂钩的机制; (3)建立了风险资本准备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 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还通过资本杠杆率对公司杠杆进行约束,综合 考虑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从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 资金率四个核心指标,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指标体系,进一步促进证券行业长期健康 发展。 |
合 规 |
1.该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全面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设立合规总监和合规部门,强化 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规性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有效预防、及时发现 |
管 理 制 度 |
并快速处理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违规行为,迅速改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2.实施合规管理制度,是健全证券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实现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管有机 互动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推动监管机制从行政监管为主向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公司 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转变。 |
第 三 方 存 管 制 度 |
1.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2.“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 (1)以“单独立户”来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 (2)以“封闭运行”来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 (3)以“总分核对”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 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五个角度,建立 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
信 息 报 送 与 披 露 制 度 |
1.信息报送制度 (1)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 报告。 (2)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3)发生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 2.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主要为证券公司的基本信息公示和财务信息公开披露。 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性分支机构、业务许可类新产品、高管人员等信息,公 示信息发生变动的,需要进行持续更新。 3.年报审计监管 这是对证券公司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 |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
(一)证券经纪业务
1.概念:证券经纪业务又被称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2.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3.业务类别
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 卖证券业务 |
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证券 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因此,我国证券公司从事 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
柜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
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代理买卖。 |
4. 开户和委托(经纪委托关系建立的表现)
(1)开户
投资者应首先在登记结算公司或者其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其次,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账户等。
经纪关系的建立只是确立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直接的代理关系,还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
(2)委托
当投资者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即投资者填写了委托单或自助委托及证券公司受理了委托,两者就建立了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委托关系。经纪业务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不仅具有委托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而且明确了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代理业务。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5.其他法规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2)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3)证券公司应当与接受委托的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颁发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确对证券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并对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证券经纪人应当在证券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并应当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
(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 咨询业务 |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 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 务的活动。 |
证券投资 顾问业务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 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 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
发布证券 研究报告 |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 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 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 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1.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
2.财务顾问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侦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1.证券承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理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行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证券承销业务可以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包销 |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 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
代销 |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 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小贴士】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2.保荐业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应按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负有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的义务,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根据市场情况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五)证券自营业务
1.概念: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为本公司买卖境内
经证监会批准的各类证券,以获取盈利的行为。
2.可以买卖的证券:
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3.意义:证券自营活动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维护交易的连续性。
4.风险与防范措施:证券公司在交易成本、资金实力、获取信息以及交易的便利条件等方面都比投资大众占有优势,因此,在自营活动中要防范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加之证券市场的高收益性和高风险性特征,许多国家都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业务制定了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理。包括——
(1)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自营业务,都需要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证券公司不得为从事自营业务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2)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 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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