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市场体系
1.1983 年 9 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1992 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 年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 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形成了“三驾马车”式的垂直分业监管体制,自此“一行三会”的监管架构正式形成。
2.2004 年 5 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板块。
3.2001 年 7 月 16 日正式开办三板市场,官方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4.上海证交所成立于 1990 年 11 月 26 日,同年 12 月 19 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5.深圳证交所成立于 1990 年 12 月 1 日,1991 年 7 月 3 日正式营业。
6.股票型上市公司:在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开业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连续营利。
7.债券型上市公司:公司债券的期限为 1 年以上。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 2 年。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条件,对于个人投资者:具有 2 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
10.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又称区域性市场、区域股权 市场、第四板市场)2008 年天津股权交易所的成立,是此次浪潮开始的标志性起点。
二、证券市场主体
1.中国人民银行从 2003 年起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期限从 3 个月到三年不等。
2.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投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3.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 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证券公司监管制度中的信息报送与披露制度要求:信息报送制度,应当自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送月度报告。
5.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
3 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 5 人。
6.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证券经济业务资格;公司最近 2 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2 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 1 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
7.IB 业务的资格条件:申请日前 6 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8.直投子公司非全资下属机构、直投基金负债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 30%。
9.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 2 年以上的经验。
10.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 5 年以上;注册会计师不少于 200 人,近 5 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 120 人;至少有 25 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 3 年以上。
11.注册会计师申请证券许可证的条件: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1 年以上;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在以往 3 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12.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最近 5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最近 3 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13.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能超过 6 个月。
14.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15.证券协会会员大会每 4 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 1/3 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三、股票
1.除权除息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一个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2.股权分置改革: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规定是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规定满期后,通过证券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得超过 5%,在 24 个月内不得超过10%。
3.股票承销期不能少于 10 日,不能超过 90 日。
4.送股及转增股本产生的新增可上市流通股份在股权登记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上市流通。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公司,持续营业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变化;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最近 3 年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最近 1 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符合的条件: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7.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上市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8.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增发)条件: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发行价格不应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即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四、债券
1.债券的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固定期限不低于 5 年(含 5 年)
3.混合资本债券:我国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 15 年以上、发行之日起 10 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4.保险公司次级债务期限在 5 年以上(含 5 年)
5.企业债券的融资券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365 天;超短融资券是期限在 270 天(9 个月)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6.我国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 1 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7.中小企业私募债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一般为 2 年。
8.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最近 3 年连续营利;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申请金融债券发行应报送文件:发行人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10.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 5 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
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11.最近 36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2.债券的承销可采取包销和代销方式,承销或者自行组织的销售,销售期限不得少于 10 日,不得超过 90 日。
五、证券投资基金与衍生工具
1.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限,通常在 5 年以上,一般为 10 年或 15 年,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
2.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最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记录。
3.按照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美式期权(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修正美式期权(期 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最近 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 3 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 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 7%。
5.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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