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
建议关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具备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从业资格具备的条件
(1)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行为规范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
(四)禁止性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因以上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六】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管理
建议关注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
(一)证券评级的对象
1.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2.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3.上述前两项规定的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二)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 000万元。
2.具有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3.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4.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5.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6.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20日内,将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方法、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考点七】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管理
建议关注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条件。
(一)资产评估机构申请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3年以上,发生过吸收合并的,还应当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1年。
2.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
3.具有不少于3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其中最近3年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0人。
4.净资产不少于200万元。
5.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6.半数以上合伙人或者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
7.最近3年评估业务收入合计不少于2 000万元,且每年不少于500万元。
(二)资产评估机构申请证券评估资格不应存在的情形
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评估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3.在申请证券评估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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