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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金融基础章节讲义:证券市场概述(三)

来源:考试网  [2018年3月30日]  【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一、证券市场的产生原因

  证券市场的产生,主要归功于以下三大原因:(1)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2)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股份制的发展;(3)证券市场的形成得益于信用制度的发展。

  二、证券市场发展的发展阶段

  (一)萌芽阶段

  (1)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1602年成立于荷兰的阿姆斯特丹。

  (2)1773年,英国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即在“乔纳森咖啡馆”成立;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这家证券交易所即现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

  (3)1790年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

  (4)1817年,参与华尔街汤迪咖啡馆证券交易的经纪人通过一项正式章程,并成立组织,起名为“纽约证券交易会”,1863年改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

  (二)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初

  (三)停滞阶段:1929——1933

  (四)恢复阶段: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

  (五)加速发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

  反映证券市场容量的重要指标——证券化率(证券市值/GDP)。

  三、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现状与趋势

  (一)证券市场一体化

  (二)投资者法人化

  (三)金融创新深化

  (四)金融机构混业化

  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

  (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2000年3月18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签署协议,合并为泛欧交易所;2006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泛欧交易所(Euronenxt)达成总价约100亿美元合并协议,组建全球第一家横跨大西洋的纽交所—泛欧证交所公司。

  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到2002年12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证券市场网络化

  (七)金融风险复杂化

  (八)金融监管合作化

  次贷危机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

  (一)旧中国的证券市场

  最早出现的证券交易机构也是由外商开办的“上海股份公所”和“上海众业公所”;

  1872年设立的轮船招商局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

  1917年北洋政府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经营业务;

  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920年7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得到批准成立,是当时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例1-12(2010年3月单选题)北平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创办于( )年。

  A.1914

  B.1918

  C.1872

  D.1920

  【参考答案】B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产生。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现在)。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未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于2004年1月31日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就发展资本市场的作用、指导思想和任务进行全面明确的阐述,对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进行整体部署,将发展中国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任务的高度,提出了9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1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责编: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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