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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辅导:第二章证券市场主体_第3页

来源:考试网  [2018年2月26日]  【

  七、金融机构直接融资的特点

  “直接融资”,亦称“直接金融”,是指没有金融中介机构介入的资金融通方式。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

  直接融资的基本特点是,拥有暂时闲置资金的单位和需要资金的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不经过任何中介环节。具体包括: (1)直接性。(2)分散性。 (3)差异性较大。(4)部分不可逆性。(5)相对较强的自主性。

  八、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一)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有利影响

  (1)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快速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2)筹资的成本较低而投资收益较大。

  (二)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不利影响

  (1)直接融资双方在资金数量、期限、利率等方面受到的限制多。

  (2)直接融资使用的金融工具其流通性较间接融资的要弱,兑现能力较低。

  (3)直接融资的风险较大。

  第二节 证券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及分类

  证券投资人是指通过买人证券而进行投资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证券投资人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证券投资人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一)机构投资者:主要有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及各类基金等。

  1.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参与证券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剂资金余缺和进行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及政府机构出现资金剩余时,可通过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于证券市场。

  中央银行以公开市场操作作为政策手段,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影响货币供应量或利率水平,进行宏观调控。

  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持有国有股,履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通过国家控股、参股来支配更多社会资源的职责。

  从各国的具体实践看,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政府还可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减少非理性的市场震荡。

  2.金融机构

  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我国证券经营机构主要为证券公司。按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或代其客户进行证券投资,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应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相分离。

  (2)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根据《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3)保险经营机构。保险公司是全球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曾一度超过投资基金成为投资规模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均属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还可运用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进行投资。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①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②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③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④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⑤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⑥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⑦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此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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