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过国债的品种、特点和区别
1.普通国债
目前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有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
(1)记账式国债。我国的记账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它是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债券。记账式国债的特点是:可以记名、挂失;以无券形式发行可以防止证券的遗失、被窃与伪造,安全性好;可上市转让,流通性好;期限有长有短,但更适合短期国债的发行;通过证券交易所电脑网络发行,可以降低证券的发行成本;上市后价格随行就市,具有一定的风险。
(2)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发行的、有固定票面利率、通过纸质媒介记录债权债务关系的国债。发行凭证式国债一般不印制实物券面,而采用填制“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和各类投资者发行,是一种储蓄性国债。凭证式国债具有购买方便、变现灵活、利率优惠、收益稳定、安全无风险的特点,是我国重要的国债品种。
(3)储蓄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面向境内中国公民储蓄类资金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从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情况看,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这两个品种将在我国长期并存。储蓄国债(电子式)是2006年推出的国债新品种,具有以下特点:针对个人投资者,不向机构投资者发行;采用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债权;收益安全稳定,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免缴利息税;鼓励持有到期;手续简化;付息方式较为多样。
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电子式)都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不能上市流通,但都是信用级别最高的债券,以国家信用作保证,而且免缴利息税。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申请购买手续不同;第二,债权记录方式不同;第三,付息方式不同;第四,到期兑付方式不同;第五,发行对象不同;第六,承办机构不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记账式国债都以电子记账方式记录债权,但具有下列不同之处:第一,发行对象不同;第二,发行利率确定机制不同;第三,流通或变现方式不同;第四,到期前变现收益预知程度不同。
2.其他类型国债
其他类型国债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等。
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和分类方法
(一)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求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一般责任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入债券)。一般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得到发行政府信誉和税收的支持,发行一般必须经当地议会表决或全体公民表决同意。专项债券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与特定项目或部分特定税收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的收益、收费及政府特定的税收或补贴。大部分专项债券是用来为政府拥有的公用事业和准公用事业等项目筹资的。
八、我国国债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情况
我国发行的普通国债的总体情况大致是:
(1)规模越来越大。(2)期限趋于多样化。 (3)发行方式趋于市场化。 (4)市场创新日新月异。
(二)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情况
地方政府债券是政府债券的形式之一,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存在。早在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就发行过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但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却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我国1995年起实施的《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近几年,国债发行总规模中有少量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
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2009年以来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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