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能
(一)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3)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4)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问的业务交流。(5)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6)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7)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职责:
(1)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诚信评价,实施诚信引导与激励,开展行业诚信教育,督促和检查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2)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3)推动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组织制作投资者教育产品,普及证券知识。(4)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制订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引。(5)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家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6)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在:(1)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①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②规范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增强行业竞争力。③制定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2)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①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按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②后续职业培训。③制定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④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六、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为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截至2011年6月,协会共有会员239家,其中,证券公司107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86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2家,资信评估机构5家,特别会员39家,其中地方证券业协会36家,证券交易所2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1家。
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
中国证券市场实行中央登记制度,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全部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存管、清算和登记服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00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原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属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重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这标志着全国集中、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体制的组织构架已经基本形成。
(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保证履行职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为: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之间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如派发红股、股息和利息等。(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一)证券实名制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中国证券结算制度根据货银对付的原则设计。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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