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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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日常练习及答案(十一)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20年8月31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证券自营业务的清算应当由公司专门负责结算托管的部门指定专人完成。

  2.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B[解析]证券经纪商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一定的要求和规则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并代办手续,同时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意愿成交的媒介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点。故选项A不正确。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同一人不得兼任上述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主办人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故选项B正确。根据《证券法》第14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故选项C不正确。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故选项D不正确。

  4.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3条的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5.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00条的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自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7.D[解析]保荐期间分为2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8.A[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2年内不得参加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9.A[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9条的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B[解析]根据《刑法》第180条第4款的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1.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2.A[解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13.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1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D[解析]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5.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21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6.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拟采取的相应措施。

  17.D[解析]根据《刑法》第185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18.D[解析]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19.A[解析]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人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20.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2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2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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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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