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及解析:
1.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2.B[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同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同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D[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4.C[解析]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故选项C错误。
5.A[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B[解析]证券公司要求客户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开设普通证券账户并从事交易满半年以上(试点初期一般都要求满18个月以上)。
7.B[解析]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8.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9.C[解析]集合资产管理汁划推广活动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10.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34条的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第17条的规定,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当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直接投资等业务,但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除外。证券公司从事前款规定的交易,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故选项B正确。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故选项C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故选项D错误。
11.A[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⑥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12.C[解析]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13.B[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4.A[解析]融资保证金比例一保证金÷(融资买人证券数量×买人价格)×100%。
15.C[解析]根据《证券法》第40条的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16.B[解析]《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条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故选项A不正确。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故选项B正确。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故选项C错误。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故选项D错误。
17.D[解析]证券业从业人员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了解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为客户推荐合适的产品或服务,充分揭示其推荐产品或服务涉及的责任、义务及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
18.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9.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0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0.4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D[解析]根据《证券法》第198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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