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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前突破练习(二)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20年8月20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B【解析】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四个层次:(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以上四个层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2.C 【解析】参见《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

  3.B【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进行监管,主要监管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1)证券公司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制度。(2)信息披露。(3)检查制度。

  4.B【解析】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授权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5.B【解析】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6.B【解析】专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B【解析】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8.A【解析】参见《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9.B【解析】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10.B【解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11.B【解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2.B【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13.B【解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14.B【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且不得超过60日。

  15.C【解析】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6.B【解析】参见《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17.B【解析】《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8.B【解析】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的,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9.B【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B【解析】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1.B【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2.B【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23.C【解析】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4.B【解析】根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分开管理。

  25.B【解析】参见《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规定。

  26.B【解析】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27.B【解析】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8.C【解析】参见《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29.B【解析】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B【解析】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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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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