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具体详见该条例“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 法律法规”中“第七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2、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违反《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视情况依法釆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暂停核准新业务、限制业务活动等监管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予以处罚,具体详见本书“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第 五节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内容。
(二)监管措施
1、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对证券公司执行该规范的情况进行执业检査。对违反该规定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釆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 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并记入其诚信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其釆取行业 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并记入其诚信档案。
2、中国结算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该规则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网点,中国结算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机构 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终止开户代理机构或网点的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提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釆取相关监管措施等自律管理措施,并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
3、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部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对于会员违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釆取责令改正的自律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在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措施。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釆取上述纪律处分时,可视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1】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A.1
B.2
C.3
D.4
【答案】D
【解析】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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