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主办人
(一)财务顾问主办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二)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
1、签章及报告制度
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上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就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
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确保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报告。
2、保密及培训制度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或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并应当督促委托人、委托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保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财务顾问应按证监会的要求,配合提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持有相关上市公司证券的文件,并向证监会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的调查。
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参加证券业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接受后续教育。
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I、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II、最近12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III、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IV、末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偿的债务
A.I、II B.II、IV C.I、II、IV D.I、III、IV
【答案】D
【解析】II项错误,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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