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二级市场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立案追诉】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5 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概念】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 50 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 30 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 15 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自然人犯罪的,自然人犯罪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10 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的,并处10-100 万元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 3-30 万元罚款。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1.内幕信息的内容
公司的重大事件(包括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购置财产决定等);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不同点
类别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人员 |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
除此外,还包括发行人的相关人员 |
信息 |
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 |
内幕信息 |
(四)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2.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10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政责任 |
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 1-5 倍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 30 万元的,处以 30-300 万元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 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10-60 万元的罚 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的 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 20 万元的,处 20-100 万元的罚款。单位操纵期货交 易价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1-10 万元的罚款。 |
民事责任 |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五)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1. 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2.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提示】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六)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追诉 |
法律责任 |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数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 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 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1)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 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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