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担保物的监控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逐日,不得低于 130%】。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品种 |
折算率 |
上证 180 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 100 指数成分股股票 |
不超过 70% |
低于 130% |
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 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
超过 300% |
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 低于 300%。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
金账户内的资金:【基于客户用途】
①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②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③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④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⑤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⑥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该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转融通业务
(一)概念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的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用途】
1.除用于履行相关法规的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
2.只能用于购买银行存款;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购置自用不动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二)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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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 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
专用证券账户 | |
专用资金账户 |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 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
了解客户及信用评 估 |
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 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
转融通业务合同 |
²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² 合同应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 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
转融通期限 |
不得超过 6 个月【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 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
转融通保证金 |
² 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 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²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 |
转融通互保基金 |
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 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
三、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
股票质 押式 回购业 务 |
² 概念:是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 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²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²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²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 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 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² 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股票 质押回购。 | |
约定购 回式证 券交易 |
² 概念: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 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 司购回标的证券,证券公司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将待购回期间标的 证券产生的相关孳息返还给客户的交易。 |
证券公司与客户 之间的纠纷,不 影响中国结算依 据交易所成交结 果已经办理或正 在办理的证券登 记和资金划付等 业务。 |
质押式 报价回 购业务 |
² 概念: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沪、深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 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 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 相应收益的交易。 ²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报价,并代客户 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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