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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考试网  [2018年4月16日]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一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相关规定

  (一)证券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履行诚信义务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二)禁止证券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损害客户权益的规定(熟悉)

  [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

  (三)证券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了解)

  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需要验资证明。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四)关于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规定(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③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公司设立时的业务范围的规定(掌握)

  证券公司设立时,其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合规制度和人力资源状况相适应;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其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业务管理能力、专业人员数量,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调整。

  (六)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熟悉)

  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七)证券公司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相关规定(了解)

  合并、分立,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a

  (八)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了解)

  1.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证监会申请,证监会限期内审查并提供书面决定);

  ① 对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或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

  ② 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③ 对设立、收购、撤销境内分支机构,或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九)有关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熟悉)

  1. 可以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 设董事会秘书(高管):负责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规按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事项。

  3. 设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成员为高管。

  4.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其中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5.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不得聘任或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对于已经聘任或选任的,相关聘任、选任的决议或决定无效。

  6.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

  7. 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

  ①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管,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② 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

  ③ 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掌握)

  1. 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

  2. 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

  1. 受理开户申请:应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审核。

  2. 账户开立前:应指定专人讲解相关业务规则和开户协议等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按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

  3. 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4. 证交所备案: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

  (十二)证券公司关于客户资产保护的规定(熟悉)

  1.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指定商业银行

  2. 明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属于客户:以每个客户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 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作了具体规定

  (十三)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的规定(熟悉)

  1. 应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别管理。

  2. 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

  3.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

  ① 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

  ② 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税款;其他

  (十四)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了解)

  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 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2. 对超出规定范围的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拒绝;发现被违法动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证监会并抄报有关监督管理机构。

  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了解)

  (一)月度、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每月结束之内起7个工作日内

  年度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二)信息披露

  依法向社会公开:基本情况、参股及控股、负债及或有负债、经营管理状况、财务收支、高管薪酬、其他

  (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检查、责令限期整改

  1. 检查: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

  2. 责令限期整改并采取相应措施: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外账或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

  (四)证券公司主要违法违规情形及其处罚措施

  1.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则处3~30万罚款,直接员警告并处3~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下列之一):

  ① 未按照规定对离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报告

  ② 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③ 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④ 未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以书面方式向其揭示投资风险,签合同、载入必备条款,编制送交对账单,查询制度,专门部门处理投诉,准备风险准备金,存放管理资金

  ⑤ 推荐的产品或者服务与所了解的客户情况不相适应

  ⑥ 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备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2. 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50万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罚款

  3.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则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直接人员警告并处3~1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下列之一):

  ① 违规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或者产品销售活动,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

  ② 提前判断: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作出确定性的判断

  ③ 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超过相关限度

  4.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5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则处10~6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直接人员警告并处3~30万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下列之一):

  ① 未经批准委托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认购、受让、实际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

  ② 证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担保

  ③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规动用客户资金、证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违规动用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发现违法动用未报告

责编:E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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