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产管理
1.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
2.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合格投资者是指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①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②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5.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6.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料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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