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七节 其他业务
考点一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考点二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1)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点四 证券公司信用账户
考点五 客户信用账户
考点六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客户征信调查、客户的选择标准
考点七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人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同应由证券公司统一制定、保管和与客户签订。
(2)合同中载明的事项包括: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人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客户只能与1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1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考点八 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1)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2)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3)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4)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5)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6)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考点九 转融通业务规则
转融通业务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转融资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业务的经营活动。转融券业务是指本公司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本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平台向证券公司集中提供资金和证券转融通服务。参与转融通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考点十 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考点十一 代销金融产品的规范和禁止性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2)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3)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4)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5)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考点十二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十三 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证券公司调整相关信息的公开方式。
考点十四 约定式购回和报价回购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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