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其他业务
1.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遵守的原则: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岗位分离。
2.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2个证券账户、2个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2个资金账户。
3.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户证券的买卖。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使用融券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5.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有重大违纪等,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和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6.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四大类证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7.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元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等
8.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条件是:上市交易超过5个交易日,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最近5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等
9.保证金可以由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冲充抵。
10.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保证金。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比资金的比例不低于应收保证金的15%。
11.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低于100%;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12.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13.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1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5.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由于补充流动性或进行并购过桥贷款而负债经营的,负债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负债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或实缴出资总额的30%。
16.直投子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服务: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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