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1.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遵循原则6个:守法合规、公平公正、资格管理、约定运作、集中管理、风险控制。
2.证券公司可以从事的资产管理业务: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至少5人,且需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5.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6.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号和资金账户。
7.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8.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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