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自营
1.证券自营业务范围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2.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
3.《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之一,净资本至少5000万元。
5.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之一的,净资本至少1亿元;经营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其中两项及以上,净资本至少2亿元。
6.证券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实时监控系统。
7.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8.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按照“董事会-投资决策机构-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质设立。
9.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10.证券公司的证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11.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2.每年06.30和12.31后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13.加强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加强自律管理;加强监管。
【重点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 Ø
2、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 Ø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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