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业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2、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应设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应归属其名下,并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会籍办理系统。完成部门信息的填报和专用交易单元变更的手续。
4、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
5、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6、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7、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8、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清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9、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1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证券交易所对A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属于证券交易所对其会员证券自营业务监管的内容之一。
12、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及深证100指数成分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
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③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4、 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15、 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16、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7、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申清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年检申请报告;②年度业务报告;③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18、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停止发行。
19、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①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③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⑦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1、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2、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3、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汪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⑥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25、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6、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7、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8、 证券公司在经纪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从事销售非上市股票等非法证券活动;②接受经纪业务客户的全权委托从事证券交易;③在非证券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开户;④为牟取佣金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⑤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⑥通过设立非法网点或者与网络公司、网吧等机构或个人发展客户、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⑦为客户提供诸如T+0透支交易、新股申购资金提前解冻等各类违规融资行为;⑧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担保、中介服务或者其他便利。
29、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⑤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1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0、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公司住所。
31、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2、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33、 债券市场投资者按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①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②具备债券投资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③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债券交易成交记录;④与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⑤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34、 投资决策机构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
35、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人措施,并记人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6、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37、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8、 在全国银行问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中,结算代理人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和结算的金融机构。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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