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要求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 自营业务的投资决策、投资操作、风险监控的机构和职能应当相互独立;自营业务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后台职能应当由独立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以形成有效的自营业务前、中、后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
3、 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数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4、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5、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证110,承诺520---收取保证金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承诺收益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7、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1年的处罚:(1)不接受、不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2)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3)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10%以上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4)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5)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6)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7)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8、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9、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10、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包括:(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1、 在我国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要求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2、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13、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14、 期货公司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应在当日向其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备案,并通过规定的方式向客户披露期货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情况。
15、 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业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颁发执业证书。
16、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17、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18、 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19、 期货公司存管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严禁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保证金。
20、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1)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2)以自己的不同账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3)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21、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22、 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23、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4、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25、 财务顾问将申报文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期间,委托人和财务顾问终止委托协议的,财务顾问和委托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申请撤回申报文件,并说明原因。
26、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7、 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28、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29、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0、 全国用户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31、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2、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规定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3、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
34、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35、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即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36、 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证券:(1)人民币普通股。(2)基金券。(3)认股权证。(4)国债。(5)公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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