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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8)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27日]  【

  1、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2、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

  3、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4、 对要求审查董事、监事、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5、 发行人不得有在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6、 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之一是:建立自营业务的逐日盯市制度,定期对自营业务投资组合的市值变化及其对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指标的潜在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

  7、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8、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9、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10、 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询公司账簿和其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

  11、 根据股票直接投资相关规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接投资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1/2,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1/3。

  12、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主办人自执业注册完成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14、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15、 非法集资类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之一是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16、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17、 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信息变更、注销;证券账户的合并、挂失补办;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及风险处置休眠账户的管理;账户信息比对与报送;客户账户档案管理等。

  18、 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的主要参与者有发起人、投资者、特设信托机构、承销商、投资银行、信用增级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托管人及律师等。

  19、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送自营业务信息。其报告的内容包括:自营业务账户、席位情况,涉及自营业务规模、风险限额、资产配置、业务授权等方面的重大决策,自营风险监控报告等事项。

  20、 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4)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21、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督谈话、出示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22、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24、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25、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26、 证券承销主要有代销、包销、助销和承销团承销。

  27、 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还包括:(1)委托人未能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公告相关并购重组报告全文的,财务顾问应当督促委托人及时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及委托人未能如期公告的原因。(2)自申报至并购重组事项完成前,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并购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3)申报本次担任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收费情况。(4)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28、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界定包括:(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9、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0、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2)以自营账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3)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32、 商品期货中主要品种可以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和能源期货。金融期货中主要品种可以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

  33、 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34、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5、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动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照规定定期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资金、证券的存管或者动用情况的有关数据。

  36、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其作用主要表现在:(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2)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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