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 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 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9.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期货交易所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2. 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有超过1/2的发起人在中国有住所。
13.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犯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14.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15.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重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重组未完成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长行政重组期限,但延长行政重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6.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7.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8.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19.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2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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