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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剖析第一章期货交易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1月13日]  【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考点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期货一般指期货合约,就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种类——商品期货、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

  金融期货——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指期货。

  期货的特征:1.标准化合约;

  2.履约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

  3.合约的履行由期货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

  4.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

  【考点2】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期货交易所内部管理制度:(1)保证金制度;(2)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3)涨跌停板制度;

  (4)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5)风险准备金制度;

  (6)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1)提高保证金;(2)调整涨跌停板幅度;(3)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4)暂时停止交易;

  【考点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1.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2.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

  3.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1)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

  (2)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

  (3)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

  6.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7.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8.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交割仓库由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向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只对结算会员结算;对非结算会员,由结算会员执行。

  10.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恶意串通、联手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纵期货交易。

责编:xiaob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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