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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章节考点:证券法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0月25日]  【

  (2)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考点九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类别

暂停交易情形

终止交易情形

股票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

  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有重大违法行为。

  (4)最近3年连续亏损

(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债券

(1)有重大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近2年连续亏损

有暂停交易中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

  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

(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1)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

  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考点十信息公开的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的一种制度。

 考点十一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考点十二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考点十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考点十四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El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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