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证券自营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与监管措施
要点: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
内容: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包括:
(1)一般上市之前的自营买卖
(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要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
内容: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如下:
(1)专设账产、单独管理。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账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人指定商业银行,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账户单独管理核算。
(2)证券公司自营情况的报告。证券公司应每月、每半年、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自营业务情况统计表。并且每年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报、向交易所报送年检报告,其中自营业务情况也是主要内容之一。
(3)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至少妥善保管20年。
(4)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每年6月30日和1 2月3 1日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等。
(5)禁止内幕交易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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