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3)建立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4)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司章程。
(3)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并购重组业务负责人的简历。
(4)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说明。
(6)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的说明,包括公司风险控制、内部隔离制度及内核部门人员名单和最近3年从业经历。
(7)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8)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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