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考点一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考点二 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数的最低要求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3)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3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5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最近1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三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的必备内容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约定。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1)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2)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3)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4)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5)各类风险揭示。
(6)客户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7)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9)与客户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0)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11)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考点四 合格投资者要求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l 000万元人民币。
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考点五 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3)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4)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5)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6)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7)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考点六 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产托管的基本要求
资产托管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
(2)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3)监督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5)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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