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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六

来源:考试网  [2016年10月17日]  【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笔记三十六: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是指:

  (1) 证券公司中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基金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4) 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5) 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其他人员。

  (6) 所谓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

  申请咨询执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包括:

  (1)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2) 证券经营机构研究部门的咨询人员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了“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 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3) 具有人民共和国国籍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 未受过刑事处罚

  (8) 违背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9)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编: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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