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证监会工作部署,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发行审核程序进一步简化,交易所债券市场迅速壮大,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大幅提升。与此同时,审核理念和市场规模的实质性变化也要求承销机构必须全面提升执业能力,强化风控合规,切实履行好“看门人”义务。为督促承销机构归位尽责,协会立足“自律、服务、传导”的职责定位,遵照尊重市场、正向激励、合理引导的原则,以能力评价为基础,制定发布《评价办法》,构建起“以制度和人员为保障,以业务能力为驱动,以合规展业能力为支撑,以项目风险控制实效为约束,以服务国家战略能力为激励”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体系。《评价办法》旨在引导证券公司珍视声誉,坚持“质”与“量”两手抓,严格遵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履行中介机构应尽责任,提升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质量,切实防范公司债券业务风险。
《评价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包括总则、评价指标、计分方法、评价期与评价类别、附则等。能力评价指标共五类,分别为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公司债券合规展业能力指标、公司债券项目风险控制实效指标与服务国家战略能力指标。其中,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包括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与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包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公司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
在研究制定《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向监管部门、相关系统单位及行业广泛征求了意见。行业总体认为,《评价办法》的思路体现了尊重市场主体自律规范与合规展业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激发证券公司债券业务创新活力,提升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促进形成债券市场良好生态。针对行业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协会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的基础上充分予以吸收采纳。
在实施《评价办法》的过程中,协会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公司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进行年度评价。能力评价适用于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即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能力评价, 但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未满三年的除外。首次能力评价将于2020年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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