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
为适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发展需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投资者保护,做好证券分析师声誉风险管理,提升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促进证券研究业务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自律管理,提升行业研究服务水平和质量:
一是加强研究报告质量管控,提升研究报告质量。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对证券研究报告撰写、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要求,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经营机构建立清晰的研究报告质量审核、合规审查清单和工作底稿,列明质量审核、合规审查工作应当涵盖的内容,通过合理的流程安排使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落到实处并有效发挥作用。
二是加强对分析师发表言论、使用自媒体和客户服务的管理,规范分析师执业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建立证券分析师向客户发布信息和言论的事前报备程序,定期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等,对其发布的内容进行抽查。证券分析师应向公司备案其使用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聊天群等,并报备与业务有关的发布内容。
三是加强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分析师职业道德水准。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在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证券分析师要不断提升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弘扬行业优秀文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是规范外请专家服务行为。针对部分公司外请专家服务出现的问题,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并要求经营机构和证券分析师对专家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果通过第三方邀请外部专家,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专门的外部专家邀请协议,明确第三方核实专家身份的责任,相关服务的费用应当维持在适度、合理水平,并单独列支。
五是规范研究报告转载,以及发布新三板挂牌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报告行为。本次修订要求经营机构在授权有关媒体转发或刊载研究报告、评论意见时,应要求媒体机构不得自行对公司所提供材料的标题或者内容作实质性修改,注明发布人和发布日期等。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CDR(中国存托凭证)、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遵照执行。
希望各经营机构积极落实两自律规则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证券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报告质量,更好服务投资者和资本市场。各位首席经济学家、证券分析师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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