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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制定和编写实用问答(四)

加入收藏  【 】  [ 2009-1-15 ]

一项新术语标准中应如何处理收集别的标准中已有的术语?
  答:通常在别的标准中已有的术语有以下情况:
  1)其他非术语标准中已有的术语。一般来说,非术语标准中的术语主要是为使用户理解该标准而设立的,有时并不普通适用,而且在编排格式、数据项(例如外文对应词、同义词)的完备性等方面与术语标准中的术语差别。这样的术语应按照术语标准的编写要求重新编写,收录在术语标准中,必要时也可修 改原定义。
  2)其他相关领域内术语标准已有相同的术语。当概念有差别或定义角度不同时,应加学科领域注解。收录在新标准。
  3)通用概念,基础术语或其他术语标准已收录,但本标准不收就会影响概念体系的完整性时,应收录在新标准。
  一般情况,收录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将其他标准中相同的术语条目原文照搬,注明出处。
  2)只收条目,注明参见标准。
  3)当本标准需改动已有标准中的术语条目的内容时,加注解,说明差别及改动原因。

术语标准对多义词或同义词如何处理?
  答:术语标准中应尽量避免同义和多义现象。
  如果存在同义术语,建议只选择一个术语作为优选术语(Pre-ferred term),即条目术语。在许多情况下,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一个以上的术语,对那些非优选术语应该特别指明。GB/T1.6-1997第6.4条对同义术语的编排做了规定;ISO 10241:1992和ISO 1087:1990中规定了国际标准除优选术语外,其他同义术语分成:许用术语(admitted term)、拒用术语(depre cated term)、过时术语(obso-lete term)或被取代术语(superseded term)等几级。如果一条术语指称几个概念(多义术语),就有必要标记每个概念所属的学科领域。学科领域不应该在定义中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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