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量的法律法规 (一)熟悉《计量法》的基本内容《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简称《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计量法》是国家管理计量工作的根本法,是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最高准则。共六章35条,基本内容包括:
1、计量立法宗旨;
2、调整范围;
3、计量单位制;
4、计量器具管理;
5、计量监督;
6、计量授权;
7、计量认证;
8、计量纠纷的处理;
9、计量法律责任等。
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计量保证,并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了解计量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根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
(2)国务院有关主管理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一)熟悉量值溯源性的概念量值溯源体系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实现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技术手段是校准和检定。
(二)掌握校准和检定的概念
校准
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标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其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称为校准。
1、校准的含义
(1)在规定的条件下,用参考测量标准给包括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在内的测量仪器的特性赋值,并确定其示值误差;
(2)将测量仪器所指标或代表的量值,按照比较链或校准链,将其溯源到测量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上。
2、校准的主要目的
(1)确定示值误差,有时也可确定其是否处于预期的允差范围之内;
(2)得了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
校准的依据是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选制定。
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三)检定
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
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
检定的依据是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在检定结果中,必须有合格与否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从事检定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持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