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量法规
1.计量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依据《计量法》所制定(或批准)的计量行政法规。例如:《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等。
(2)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计量法规。
2.计量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的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例如:《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
(2)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计量管理办法。例如:《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部级质检中心验收和计量认证程序》等。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地方计量管理办法。例如:《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计量管理条例》、《南京市计量管理办法》等。
三、量值溯源、校准和检定
(一)量值溯源体系
通过一条具有规定不确定度的不间断的比较链,使测量结果或测量标准的值能够与规定的参考标准(通常是国家计量基准或国际计量基准)联系起来的特性,称为量值溯源性。
这种特性使所有的同种量值,都可以按这条比较链,通过校准向测量的源头追溯,也就是溯源到
(2)得出标称值偏差的报告值,并调整测量仪器或对其示值加以修正;
(3)给标尺标记赋值或确定其他特性值,或给参考物质的特性赋值;
(4)实现溯源性。
校准的依据是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对其通常应作统一规定,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制定。校准的结果可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也可用校准因数或校准曲线等形式表示。
(三)检定
测量仪器的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具有法制性,其对象是法制管理范围内的测量仪器。一台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也就是一台被授予法制特性的测量仪器。鉴于各国管理体制不同,法制计量管理的范围也不同。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度和我国对其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类。
(1)强制检定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某些测量仪器实行的一种定点定期的检定。我国规定,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个方面且列入《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管理范围。此外,我国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也实行强制检定。强制检定的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检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