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68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级别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质量 | 中级 |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170 | 102 |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170 | 102 | ||
初级 |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150 | 90 | |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150 | 90 |
二、领证须知:
1、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2、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考生,请于2010年9月17日至18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级别、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3、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www.tjkpzx.com)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8月25日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