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