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陕西2012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13日17:00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院校、国家部委驻陕有关单位人事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5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定于6月17日进行。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14:00-17: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三)。根据此规定,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根据原人事部有关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应符合报名条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报名办法及程序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网上报名及缴费确认的基本程序:
1、报名时间为3月16日至4月13日17:00时。考生可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sxrsks.cn),在网上填写并提交《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附件一)。
四、收费标准
质量专业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陕价费调发[2001]33号)批准的每考一科45元收取。
五、有关事项说明
1、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分初级和中级2个级别,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客观题)、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客观题)2个科目。报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2、各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及身份证,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考后收回。
4、考生于考前7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5、完成报名缴费确认的考生可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开取发票,开取发票截止时间为6月15日17:00时前。
六、教材及培训
考试大纲、教材的编写和发行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征订及培训工作由省质监局负责。
教材征订联系人:张扬,联系电话:029-82214527
地址: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国家标准馆陕西分馆。
附件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代码表
附件二:陕西省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质量
工作经历审查表
附件三: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报nbsp;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一: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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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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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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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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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质量
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
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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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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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考一科 |
2.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02.考全科 |
1.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 ||
2.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 |||
3.中级 |
01.考一科 |
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
02.考全科 |
1.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 ||
2.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
附件二:
所在地市: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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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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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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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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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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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质量专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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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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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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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专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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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称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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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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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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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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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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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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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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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从 事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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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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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从事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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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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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经历本人填写后单位盖章前请将空白处划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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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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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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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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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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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及考试报名表由报考人员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携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此表可复印使用。
附件三:
第七条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九条 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三)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四)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五) 取得博士学位。
(六) 本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第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来源:考试网-质量工程师考试